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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下述要求适用于凡是按照《职权范围》(2018年1月)作为标准合资格争议及根据《职权范围》(2014年2月)而获调解中心受理的申索。

递交申请前

合资格申索人必须已就有关争议向相关金融机构作出书面投诉,及

  • 已收到相关金融机构的最后书面答覆;或
  • 作出书面投诉六十天后仍未收到相关金融机构的最后书面答覆。

详情请参阅合资格争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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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程序

  1. 初步查询

    请致电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热线 (852) 3199-5199 查询,并与调解计划主任预约参加本中心的免费公众咨询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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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递交申请

    请递交已填妥的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申请表格》,并提交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申请费至本中心。
    该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 合约;
    • 交易文件;
    • 收据;
    • 账户证明;
    • 相关金融机构及/或其代表的名片;及
    • 任何有关该争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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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受理申请

    调解计划主任收到有关申请申请费后,会根据调解中心《职权范围》的金融纠纷调解计划《《个案受理准则指引》》检视每个个案是否属于金融纠纷调解计划(调解计划)下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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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调解

    当调解员获调解中心根据调解计划《调解及仲裁规则》发出书面确认其委任后,调解员须在二十一天内展开调解会议,并确保双方在调解会议开始前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计划下的「指定的调解时间」下的实质调解会议不应超过调解中心《职权范围》内所指定的4小时。

    如果争议经调解后得以和解,当事人须签署一份包含双方同意事项的《经调解的和解协议》。

    如果双方未能在指定的调解时间内达成和解,亦可安排延长调解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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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仲裁

    如果双方经调解后未能达致和解,而合资格申索人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该申索人须在调解员发出《调解证明书》后六十日内发出仲裁通知书。双方必须根据本中心的收费表缴付有关仲裁费用。

    合资格申索人发出仲裁通知书二十一日内,金融机构必须予以回应。

    调解中心收到申索人及金融机构的文件后,须委任仲裁员。双方可以根据调解计划《调解及仲裁规则》从仲裁员名单上协商委任一名仲裁员。调解中心会以书面通知双方。

    仲裁员在收到双方的最后文件起计一个月内,会发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为最终及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且只可就法律观点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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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符合《职权范围》(2018年1月),由金融机构递交的申请或延伸合资格争议的申索的申请, 请参考《职权范围》(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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