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9日
(香港,2017年8月29日)-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今日公布「優化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建議」(「優化建議」)的諮詢結果及優化服務措施。
調解中心於2016年第四季度就優化建議進行諮詢,目的是提升金融糾紛調解計劃(「調解計劃」)的服務範圍、應用性及靈活度。調解中心一共收到32份來自涵蓋各界別持份者的意見,包括代表金融機構及/或從事金融服務業的個別人士的業界組織、消費者保障及投資者教育機構、相關專業團體及政府部門、商會、個別人士及其他機構。
於記者會上,調解中心主席鄭若驊教授感謝回應者的意見及持份者的支持,並公布有關諮詢結果:「經考慮所有意見及詳細的思量後,我們採用了大部分的建議,並作出一些必要的修訂。」
服務的優化修訂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擴大《職權範圍》內的《個案受理準則》,即:(i)提高最高申索金額;(ii)延長提出申索的時效期;(iii)擴大合資格申索人的範圍至涵蓋小型企業;以及(iv)接受正進行法院訴訟的申索。
第二類為在當事人雙方同意下,可將超出修訂後之《個案受理準則》所訂明的最高申索金額及/或時效期的申索,交由調解中心處理。此外,如合資格申索人同意,有關金融機構可將金融爭議提交調解中心及提出反申索。超出修訂後的《個案受理準則》的個案,當事人亦可基於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選擇「先調解,後仲裁」、「只調解」或「只仲裁」的模式於調解中心處理爭議。
鑒於以上修訂,調解計劃的收費、程序及實施亦會作出相應的修改。
鄭教授補充:「透過落實這些結論,調解中心可以因應使用者的需要,更靈活地向他們提供優化服務,並能更有效運用資源,以實踐調解中心的使命和抱負,造福社會。」
修訂後的《職權範圍》預計於2018年1月1日生效,惟就有關小型企業的條款將於2018年7月1 日生效。
有關諮詢結果的詳情,請瀏覽調解中心網頁:
http://www.fdrc.org.hk/tc/html/publications/publications_consultatio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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