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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實施金融糾紛調解計劃有關小型企業的條款

2018年7月3日

(2018年7月3日,香港) -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今日宣佈實施有關小型企業的金融糾紛調解計劃(調解計劃)。優化後的調解計劃之合資格申索人範圍,除了原有的個別人士及獨資經營者外,已擴闊至包括小型企業。因此,現時調解中心可以「先調解,後仲裁」的方式,協助小型企業解決他們與銀行或證券商之間的金錢爭議。

在調解計劃下,小型企業是指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並根據該小型企業或其集團最近期的財務報表,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 其年度營業額不超過港幣5,000萬元;
  • 其總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萬元;及
  • 其在香港的員工人數不超過50人。

調解計劃的主要內容是:

  • 最高申索金額為港幣100萬元;
  • 申索的時效期限為24個月,從購買金融產品之日或者首次知悉損失之日起計,以較後者為準;及
  • 倘若在當事人雙方同意下,調解中心可受理超出最高申索金額或時效期限的申索個案。

調解中心是以獨立及持平的方式管理調解計劃,計劃收費相宜且快捷有效。詳情可致電調解中心熱線3199 5199,或瀏覽調解中心網頁www.fdrc.org.hk

                                     

– 完 –

 

 

傳媒查詢,請聯絡龔詠欣小姐(電話:3199 5109 / 電郵:pr@fdrc.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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