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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中心的角色

背景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於2011年11月以擔保有限公司形式成立,屬一所非牟利機構。調解中心獨立公正地管理一套金融糾紛調解計劃 (調解計劃),該調解計劃轄下的所有金融機構成員須以調解及/或仲裁的方式去解決它們與客戶之間的金錢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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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

主要以「先調解,後仲裁」的方式,提供獨立及不偏不倚的調解及仲裁的排解爭議服務,協助香港的金融機構及其客戶解決他們之間的金錢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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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負

致力成為香港提供解決金融業相關爭議服務的領導者,以具建設性的方法處理金融機構與其客戶之間的金融爭議,避免爭議升溫,並透過擴大我們服務的範圍及聯繫金融業界的持份者,一起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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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獨立:為金融機構及其客戶提供及管理獨立的爭議解決計劃;

持平:在維持及貫徹執行爭議解決的程序上,不偏不倚對待金融機構及其客戶;

便捷:制訂簡單直接、易於理解的爭議解決程序,為使用者提供便捷及易於掌握的服務;

有效:確保金融爭議可盡快及有效地解決;及

公開:在處理金融爭議時,盡可能維持公開、透明及按照香港法律下有關保密及保障私隱的條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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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中心的權限

調解中心只會處理合資格申索人所遞交的合資格爭議

合資格爭議須

  • 牽涉一名合資格申索人及一名為本計劃成員的金融機構;
  • 屬金錢性質;
  • 必須由合資格申索人與金融機構在香港簽訂或制訂的合約或當金融機構作為代理人時﹐向合資格申索人提供金融服務時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起的

按照《職權範圍》(2018年1月)﹐調解中心可處理2018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首次知悉損失的申索。與小企有關的條款則於2018年7月1日生效。

有關申索最高達港幣100萬元及/或在合資格申索人首次知悉其損失之日起的24個月申索時效期限內提出的。(標準合資格爭議)

在雙方同意下﹐調解中心可以處理一些超出港幣100萬元及/或超出24個月申索時效期限的個案。(延伸合資格爭議)

根據《職權範圍》(2014年2月)由個別人士或獨資經營者提出的申索之首次知悉損失的日期於2018年1月1日之前﹐其最高申索金額為港幣50萬元及提出申索的時效期限為12個月。

有關詳情請參閱調解中心網頁上的調解計劃《個案受理準則指引》2014 及調解計劃《個案受理準則指引》2018

合資格申索人必須為

按照《職權範圍》(2018年1月)﹐合資格申索人是個別人士﹑獨資經營者或小型企業(「小企」)* ︰

  • 現時或過去與調解計劃成員有客戶關係;或
  • 曾獲調解計劃的任何一名成員提供金融服務。

* 小企是指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並根據該小企或其集團

  1. 其年度營業額不超過港幣5,000萬元;及
  2. 其總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萬元;以及
  3. 其在香港的員工人數不超過50人。

按照《職權範圍》(2014年2月)﹐合資格申索人是個別人士或獨資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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