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於2011年11月以擔保有限公司形式成立,屬一所非牟利機構。調解中心獨立公正地管理一套金融糾紛調解計劃 (調解計劃),該調解計劃轄下的所有金融機構成員須以調解及/或仲裁的方式去解決它們與客戶之間的金錢爭議。
主要以「先調解,後仲裁」的方式,提供獨立及不偏不倚的調解及仲裁的排解爭議服務,協助香港的金融機構及其客戶解決他們之間的金錢爭議。
致力成為香港提供解決金融業相關爭議服務的領導者,以具建設性的方法處理金融機構與其客戶之間的金融爭議,避免爭議升溫,並透過擴大我們服務的範圍及聯繫金融業界的持份者,一起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獨立:為金融機構及其客戶提供及管理獨立的爭議解決計劃;
持平:在維持及貫徹執行爭議解決的程序上,不偏不倚對待金融機構及其客戶;
便捷:制訂簡單直接、易於理解的爭議解決程序,為使用者提供便捷及易於掌握的服務;
有效:確保金融爭議可盡快及有效地解決;及
公開:在處理金融爭議時,盡可能維持公開、透明及按照香港法律下有關保密及保障私隱的條例進行。
本調解中心只會處理合資格申索人所遞交的合資格爭議
合資格爭議須
按照《職權範圍》(2018年1月)﹐調解中心可處理2018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首次知悉損失的申索。與小企有關的條款則於2018年7月1日生效。
有關申索最高達港幣100萬元及/或在合資格申索人首次知悉其損失之日起的24個月申索時效期限內提出的。(標準合資格爭議)
在雙方同意下﹐調解中心可以處理一些超出港幣100萬元及/或超出24個月申索時效期限的個案。(延伸合資格爭議)
根據《職權範圍》(2014年2月)由個別人士或獨資經營者提出的申索之首次知悉損失的日期於2018年1月1日之前﹐其最高申索金額為港幣50萬元及提出申索的時效期限為12個月。
有關詳情請參閱調解中心網頁上的調解計劃《個案受理準則指引》2014 及調解計劃《個案受理準則指引》2018。
合資格申索人必須為
按照《職權範圍》(2018年1月)﹐合資格申索人是個別人士﹑獨資經營者或小型企業(「小企」)* ︰
* 小企是指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並根據該小企或其集團
按照《職權範圍》(2014年2月)﹐合資格申索人是個別人士或獨資經營者。
此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