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調解中心) 的所有營運由《職權範圍》規管。 《職權範圍》述明調解中心的規則及程序,包括:
調解中心已受理的個案,當中包括合資格申索人及有關金融機構均受《職權範圍》所約束。調解中心就執行《職權範圍》的相關事宜,可不定時發出指引或實務守則,從而配合業界產品及政策的最新發展和其他類型改變。
下列為 《職權範圍》(2018年1月)的內容﹐適用於合資格申索人或金融機構(如適用)首次知悉損失的日期發生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的所有申索,但有關小型企業(小企)條款的施行則於2018年7月1日開始生效。
《職權範圍》(2014年2月)則適用於合資格申索人首次知悉損失的日期發生於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所有申索。
調解中心 根據《職權範圍》A部第3.2及3.3段,發出下列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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