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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範圍

目的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調解中心) 的所有營運由《職權範圍》規管。 《職權範圍》述明調解中心的規則及程序,包括:

  • 誰人合資格提交爭議;
  • 可受理的爭議類別;
  • 調解中心如何排解爭議;
  • 調解中心提供的服務;
  • 保密規定;
  • 在調解計劃下,調解中心、合資格申索人金融機構的權責。

調解中心已受理的個案,當中包括合資格申索人及有關金融機構均受《職權範圍》所約束。調解中心就執行《職權範圍》的相關事宜,可不定時發出指引或實務守則,從而配合業界產品及政策的最新發展和其他類型改變。

下列為 《職權範圍》(2018年1月)的內容﹐適用於合資格申索人或金融機構(如適用)首次知悉損失的日期發生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的所有申索,但有關小型企業(小企)條款的施行則於2018年7月1日開始生效。

《職權範圍》(2014年2月)則適用於合資格申索人首次知悉損失的日期發生於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所有申索。

 

內容

  1. 導言

    1. 《職權範圍》的目的和涵蓋事宜
    2. 定義
    3. 修訂及適用
  2. 調解中心的權力及職能

    1. 調解中心的成立目的及權力
    2. 調解中心的原則和職能
    3. 調解中心的成立
    4. 調解中心的管治方式
    5. 調解中心的撥款安排
    6. 調解計劃的成員
    7. 金融機構須遵守的承諾及違規後果
    8. 收費結構
  3. 調解中心的權限

    1. 可提交調解中心處理的爭議
    2. 合資格申索人的定義
    3. 不屬調解中心權限的個案
  4. 調解計劃的程序

    1. 初步要求
    2. 初次查詢
    3. 提出申請
    4. 調解計劃主任的角色
    5. 調解
    6. 仲裁
  5. 雜項

    1. 登記、使用和發布資料
    2. 向監管機構匯報
    3. 保密規定
    4. 免責聲明
    5. 不得申索
    6. 彌償

 

附件

  1. 收費表
  2. 調解計劃《個案受理準則指引》
  3. 調解計劃《申請表格》 (只供參考之用)
  4. 調解計劃《調解及仲裁規則》
  5. 調解中心《調解員及仲裁員操守守則》
  6. 《調解協議》及《仲裁協議》
  7. 《保密協議》
  8. 《經調解的和解協議》
  9. 《調解證明書》
  10. 《在調解計劃下提交申索的聯合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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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

調解中心 根據《職權範圍》A部第3.2及3.3段,發出下列指引。

  1. 指引一:撤換仲裁員的程序(於 2018年11月1日生效)
  2. 指引二:對仲裁裁決的追訴(於 2018年11月1日生效)
  3. 指引三:調解中心的角色[於 2018年11月1日生效
  4. 指引四:調解員及仲裁員操守守則 (“操守守則”)(於 2018年11月1日生效)
  5. 指引五:在調解階段因其中一方無法聯絡而終止個案的程序(發布於2020年6月1日)
  6. 指引六:調解中心個案進行在線調解會議的協定 [於2021年4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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