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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调解计划 (调解计划)

目的

金融机构客户若与有关机构发生涉及金钱损失的争议,可向相关金融机构或监管机构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作出投诉。监管机构会就金融机构的行为及经营手法进行调查,却不会厘定损失赔偿。该等人士只能循民事诉讼程序索偿。

本中心的调解计划主要提供「先调解,后仲裁」这独立而费用相宜的替代性方法,让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金钱争议得以适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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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成员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调解中心) 管理及营运的调解计划,要求所有由金管局认可证监会发牌/注册(只提供信贷评级的机构除外)的金融机构必须成为该计划成员,并须循调解仲裁”的方式去解决合资格争议。现时已有超过二千间金融机构成为调解计划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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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使用调解计划的服务?

按照《职权范围》(2018年1月)﹐合资格申索人是个别人士﹑独资经营者或小型企业(「小企」)*:

  • 现时或过去与调解计划成员有客户关系;或
  • 曾獲調解計劃的任何一名成員提供金融服務。

* 小企是指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并根据该小企或其集团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年终报表显示:

  1. 其年度营业额不超过港币5000万元;及
  2. 其总资产不超过港币5000万元;以及
  3. 其在香港的员工人数不超过50人。

按照“职权范围”(2014年2月),合资格申索人是个别人士或独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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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交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处理的争议须:

  • 牵涉一名合资格申索人及一名本计划成员;
  • 属金钱性质;
  • 必须由合资格申索人与金融机构在香港签订或制订的合约或当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时,向合资格申索人提供金融服务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
  • 按照“职权范围”(2018年1月),调解中心可处理2018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首次知悉损失的申索。与小企有关的条款则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有关申索最高达港币100万元及/或在合资格申索人首次知悉其损失之日起的24个月申索时效期限内提出的。 (标准合资格争议)

在双方同意下﹐调解中心可以处理一些超出港币100万元及/或超出24个月申索时效期限的个案。 (延伸合资格争议)

根据《职权范围》(2014年2月)由个别人士或独资经营者提出的申索之首次知悉损失的日期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其最高申索金额为港币50万元及提出申索的时效期限为12个月。

有关详情请参阅调解中心网页上的调解计划《个案受理准则指引》2014 及调解计划《个案受理准则指引》2018

欢迎您预约参加我们的免费公众咨询面谈。在免费公众咨询面谈上,公众可查询更多有关我们的服务,了解调解及/或仲裁如何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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