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提供的解决争议方法包括:
凡是按照《职权范围》(2018年1月)作为标准合资格争议及根据《职权范围》(2014年2月)而获调解中心受理的申索,一律按照「先调解,后仲裁」的次序处理。
凡是按照《职权范围》(2018年1月)作为延伸合资格争议而获调解中心受理的申索,则可在「先调解,后仲裁」,「只调解「或」只仲裁」中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处理,惟合资格申索人及相关金融机构(下称「当事人」)须提交已签署的同意书。
当本中心收到有关申请,调解计划主任会核实该申请是否属于调解中心的《职权范围》下。如果个案被接纳由「先调解,后仲裁「或」只调解」方式处理,合资格申索人及相关金融机构必须缴付所需的费用。继而调解计划主任会尽快安排有关调解会议。
如果个案被接纳由「先调解,后仲裁」或「只仲裁」方式处理,申索人及相关金融机构必须缴付所需的费用。调解计划主任在收到申索人以书面形式向调解中心发出要求进行仲裁后,会尽快安排有关仲裁。
如为「先调解,后仲裁」的程序,若有关争议未能经调解解决,申索人须于《调解证明书》发出日期起计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中心发出要求进行仲裁。
调解中心会安排“只审理文件”方式的仲裁,在特别情况下,仲裁员可决定进行当事人须亲身出席的聆讯。仲裁裁决是最终及有法律约束力的,且只可就法律观点向法庭提出上诉。
欢迎您参加我们的免费公众咨询面谈免费公众咨询面谈。在免费公众咨询面谈上,公众可查询更多有关我们的服务,了解调解及/或仲裁如何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争议。
此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