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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糾紛調解計劃 (調解計劃)

目的

金融機構客戶若與有關機構發生涉及金錢損失的爭議,可向相關金融機構或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作出投訴。監管機構會就金融機構的行為及經營手法進行調查,卻不會釐定損失賠償。該等人士只能循民事訴訟程序索償。

本中心的調解計劃主要提供「先調解,後仲裁」這獨立而費用相宜的替代性方法,讓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金錢爭議得以適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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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成員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調解中心) 管理及營運的調解計劃,要求所有由金管局認可證監會發牌/註冊(只提供信貸評級的機構除外)的金融機構必須成為該計劃成員,並須循調解,及仲裁的方式去解決合資格爭議。現時已有超過二千間金融機構成為調解計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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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使用調解計劃的服務?

按照《職權範圍》(2018年1月),合資格申索人是個別人士﹑獨資經營者或小型企業(「小企」)* ︰

  • 現時或過去與調解計劃成員有客戶關係;或
  • 曾獲調解計劃的任何一名成員提供金融服務。

* 小企是指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並根據該小企或其集團最近一個財務年度的年終報表顯示:

  1. 其年度營業額不超過港幣5,000萬元;及
  2. 其總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萬元;以及
  3. 其在香港的員工人數不超過50人。

按照《職權範圍》(2014年2月)﹐合資格申索人是個別人士或獨資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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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交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處理的爭議須:

  • 牽涉一名合資格申索人及一名本計劃成員;
  • 屬金錢性質;
  • 必須由合資格申索人與金融機構在香港簽訂或制訂的合約或當金融機構作為代理人時﹐向合資格申索人提供金融服務時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起的。
  • 按照《職權範圍》(2018年1月)﹐調解中心可處理2018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首次知悉損失的申索。與小企有關的條款則於2018年7月1日生效。

有關申索最高達港幣100萬元及/或在合資格申索人首次知悉其損失之日起的24個月申索時效期限內提出的。(標準合資格爭議)

在雙方同意下﹐調解中心可以處理一些超出港幣100萬元及/或超出24個月申索時效期限的個案。(延伸合資格爭議)

根據《職權範圍》(2014年2月)由個別人士或獨資經營者提出的申索之首次知悉損失的日期於2018年1月1日之前﹐其最高申索金額為港幣50萬元及提出申索的時效期限為12個月。

有關詳情請參閱調解中心網頁上的調解計劃《個案受理準則指引》2014 及 調解計劃《個案受理準則指引》2018

歡迎您預約參加我們的免費公眾諮詢面談。在免費公眾諮詢面談上,公眾可查詢更多有關我們的服務,了解調解及/或仲裁如何可以幫助他們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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