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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解爭議程序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提供的解決爭議方法包括:

調解

當本中心收到有關申請調解計劃主任會核實該申請是否屬於調解中心的《職權範圍》下。如果個案被接納由「先調解、後仲裁」或「只調解」方式處理,合資格申索人及相關金融機構必須繳付所需的費用。繼而調解計劃主任會盡快安排有關調解會議。

 

仲裁

如果個案被接納由「先調解、後仲裁」或「只仲裁」方式處理,申索人及相關金融機構必須繳付所需的費用調解計劃主任在收到申索人以書面形式向調解中心發出要求進行仲裁後,會盡快安排有關仲裁。

如為「先調解,後仲裁」的程序,若有關爭議未能經調解解決,申索人須於《調解證明書》發出日期起計6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調解中心發出要求進行仲裁。

調解中心會安排“只審理文件”方式的仲裁,在特別情況下,仲裁員可決定進行當事人須親身出席的聆訊。仲裁裁決是最終及有法律約束力的,且只可就法律觀點向法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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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中心的運作
(以「先調解、後仲裁」方式為例)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img_fdrsprocess_menu_2中心)運作圖

如欲了解更多,請瀏覽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資訊短片

歡迎您預約參加我們的免費公眾諮詢面談。在免費公眾諮詢面談上,公眾可查詢更多有關我們的服務,了解調解及/或仲裁如何可以幫助他們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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