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中心根據《職權範圍》 ,只能處理符合以下條件的爭議(稱為 “合資格爭議”) -
按照《職權範圍》(2018年1月)﹐調解中心可處理2018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首次知悉損失的申索。與小企有關的條款則於2018年7月1日生效。
有關申索最高達港幣100萬元及/或在合資格申索人首次知悉其損失之日起的24個月申索時效期限內提出的。(標準合資格爭議)
在双方同意下﹐调解中心可以处理一些超出港币100万元及/或超出24个月申索时效期限的个案。 (延伸合资格争议)
根據《職權範圍》(2014年2月)由個別人士或獨資經營者提出的申索之首次知悉損失的日期於2018年1月1日之前﹐其最高申索金額為港幣50萬元及提出申索的時效期限為12個月。
調解中心受理或拒絕受理申請的原則詳見調解計劃《個案受理準則指引》(《職權範圍》附件II),一般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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