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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

  1. 可提交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處理的爭議

    調解中心根據《職權範圍》 ,只能處理符合以下條件的爭議(稱為 “合資格爭議”) -

    1. 涉及爭議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必須為金融糾紛調解計劃(調解計劃)的金融機構成員(稱為“金融機構”);
    2. 牽涉一名合資格申索人;
    3. 屬金錢性質;
    4. 必須由合資格申索人與金融機構在香港簽訂或制訂的合約或當金融機構作為代理人時﹐向合資格申索人提供金融服務時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起的。

    按照《職權範圍》(2018年1月)﹐調解中心可處理2018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首次知悉損失的申索。與小企有關的條款則於2018年7月1日生效。

    有關申索最高達港幣100萬元及/或在合資格申索人首次知悉其損失之日起的24個月申索時效期限內提出的。(標準合資格爭議)

    在双方同意下﹐调解中心可以处理一些超出港币100万元及/或超出24个月申索时效期限的个案。 (延伸合资格争议)

    根據《職權範圍》(2014年2月)由個別人士或獨資經營者提出的申索之首次知悉損失的日期於2018年1月1日之前﹐其最高申索金額為港幣50萬元及提出申索的時效期限為12個月。

  2. 不屬調解中心權限的個案

    調解中心受理或拒絕受理申請的原則詳見調解計劃《個案受理準則指引》(《職權範圍》附件II),一般而言 -

    1. 所有爭議在提交調解中心處理之前,必須先由合資格申索人向有關金融機構提出,讓有關金融機構可直接解決,否則一律不予受理;
    2. 如合資格申索人向調解中心提出申請後,再向保險投訴局投訴有關金融機構,則調解中心會終止處理該宗爭議;及
    3. 調解中心如在接獲申請後,得悉該宗爭議屬曾循法院法律程序處理且已有裁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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