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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排解爭議 > 成為調解中心的調解員及/或仲裁員

成為調解中心的調解員及/或仲裁員

要成為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的調解員 / 仲裁員,申請人須符合以下資格要求:

 

I.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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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遴選委員會」有權就個別情況考慮及接納非認可名冊/名單上的調解員或仲裁員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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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培訓及評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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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完成調解中心的培訓課程:-

第一部分:
六小時課堂 - 有關香港金融業的監管架構、實務經驗分享及調解中心工作流程

第二部分:
六小時課堂及二十小時自修有關金融產品及其銷售程序

  1. 符合第一部分的出席率要求,將獲發「完成」證書一張
  2. 符合第二部分的出席率要求並通過評核,將獲發「完成」證書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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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相關經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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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
申請人必須於過去3年擁有以下相關調解經驗:

  1. 最少3個有關金融產品(即受監管機構監管的金融活動)的調解個案;或
  2. 最少3個有關
      (a)一個或多個個人及一個法人團體; 或
      (b)兩個或多個法人團體之間
      的商業合約糾紛的調解個案。

仲裁員
申請人必須於過去3年擁有以下相關仲裁經驗:

  1. 以仲裁員身份曾處理至少3宗與金融產品(即受監管機構監管的金融活動)的仲裁個案;或
  2. 以仲裁員身份曾處理最少3宗
      (a)一個或多個個人及一個法人團體; 或
      (b)兩個或多個法人團體之間
      的商業合約爭議的仲裁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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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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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將填妥的指定申請表格,連同申請費用、相關的培訓課程的證書及相關經驗的證明文件(申請人須向調解中心提交推薦書以證明其相關經驗。推薦書須列明推薦人知悉申請人擁有相關經驗的基礎),一併遞交調解中心遴選委員會




如申請未獲接納前,遴選委員會或會在有需時要求申請人參與個人面試

如申請獲接納後,申請人姓名將被納入以下相關名單之內:
- 調解中心調解員名單
- 調解中心仲裁員名單

註:

  1. 所有申請須於上述培訓課程完成後兩年之內提出;
  2. 名單成員資格有效期為兩年,其後可續期,惟有關調解員/仲裁員必須曾參與最少10小時持續專業發展指引所規定並由調解中心認可的培訓課程;及
  3. 調解中心的調解員及仲裁員需要遵從與金融糾紛調解計劃(調解計劃)相關的調解中心《職權範圍》,包括調解計劃《調解及仲裁規則》、調解中心《調解員及仲裁員操守守則》。調解中心的遴選委員會可擁有完全酌情權將不遵從相關規則、守則及要求的調解員及仲裁員從名單上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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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續會及持續專業發展學分("CPD")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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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中心名單上的調解員和仲裁員必須於申請續會前2年內取得10個持續專業發展學分。調解員和仲裁員應使用A-3(a)表格清楚及明確地記錄所得學分。詳情請參閱 《取錄至調解中心調解員名單及調解中心仲裁員名單的 標準和程序》內之 “持續專業發展學分(CPD)指引”。

申請續會, 請填寫並遞交A-3(b)表格

有關持續專業發展的課程時間表,請參閱培訓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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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調解中心認可CPD提供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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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項目範圍

1.

監管框架與銀行或金融證劵有關的管理事宜、經驗分享及調解中心工作流程

2.

a. 溝通技巧

b. 談判

c. 進階調解技巧

d. 調解員的衝突指導技巧

e. 替代性糾紛解決程序

f. 衝突管理


3.

g. 解決金融產品爭議的專門知識

h. 有關銀行業及金融業的監管事項

i. 金融產品


調解中心認可CPD提供機構


  1. 調解中心
  2. 調解中心《職權範圍》所訂相關監管機構或當局




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














香港銀行學會

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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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調解員及仲裁員

 

  1. 我可以透過甚麼途徑成為調解中心名單上的調解員或仲裁員?
    • 閣下需為本中心認可的名冊/名單上的調解員或仲裁員;
    • 閣下須完成一個認可培訓課程;
    • 閣下須證明擁有曾經擔任金融或商務爭議的調解員或仲裁員的相關經驗;及
    • 閣下須提交表格A-1及上述文件證明至本中心遴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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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甚麼是認可培訓課程?

    認可培訓課程由本中心遴選委員會核准,內容包括:

    • 第一部分:介紹規管架構,本中心工作流程及經驗分享,合共六小時課堂的課程;及
    • 第二部分:介紹由銀行及中介人提供的金融產品及其銷售程序,合共六小時課堂及二十小時自修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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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何時會提供培訓課程?
    • 調解中心經常提供認可培訓課程,詳見活動日程
    • 培訓課程將按認可提供者、場地情況及對有關培訓的需求不時舉辦。培訓課程的內容及長度將考慮行業產品及政策發展及其他改變不時作適當調整。調解中心將不時更新認可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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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我已完成認可培訓課程,但我因未符合資格成為調解中心調解員或仲裁員名單上的成員,我可否等待累積足夠相關經驗後再作申請?

    可以。閣下可在完成認可培訓課程後兩年內,累積相關經驗後再申請成為本中心名單上的調解員或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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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調解中心的培訓課程收費是多少?

    現時收費為港幣三千九百元(包括自修教材、課堂及考核費用),如費用有可能更改,另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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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調解中心會否向調解員/仲裁員收取納入名單費用?

    本中心並不會向調解員及仲裁員收取納入名單費用。首次申請費為港幣二百元;而每兩年一次的續期費用為港幣二百元,並須於遞交續期申請表時一同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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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當調解中心調解員名單及調解中心仲裁員名單(名單)上的成員延續會藉時,需要符合什麼持續專業發展(CPD)要求?

    名單上的調解員及仲裁員需於緊接延續會籍前的2年內最少取得10 個CPD培訓學分。所需的10個CPD學分當中5個 必須經參與由 (a) 調解中心, (b) 調解中心認可的CPD提供機構 , 或 (c) 已向調解中心登記之其他舉辦者所舉辦的CPD項目/活動取得。他們可以透過參與各種相關自選活動取得其餘的5個 CPD學分。

    此外,所需的10個CPD學分當中最少2.5個必須是通過參加「認可項目範圍」內涉及「解決金融產品爭議的專門知識」、「銀行業及金融業的監管事項」 和「金融產品」的課程或活動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布的 《持續專業培訓指南》中列出的CPT活動,是被認可為符合相關要求。

    詳情請參閱《取錄至調解中心調解員名單及調解中心仲裁員名單的標準和程序》中第 IV段「持續專業發展 (CPD)要求」 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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