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調解?
調解是由一個至多個環節組成的過程,由一位獨立持平而不對爭議作出任何判決的專業調解員協助當事人─
- 瞭解和識別爭議事項;
- 尋找和發掘解決方案;
- 加強雙方溝通;
- 就爭議事項(全部或部分)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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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好處
- 針對關注事項:調解員會鼓勵各方當事人積極聆聽和理解另一方背後的需要和關注的事項。當雙方理解和明白對方立場背後的真正需要時,雙方的爭議就有機會達致和解及協議。
- 知情決定:在調解程序之中,雙方當事人有責任因應所提出的各個和解方案去作出決定。
- 靈活性: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參與設定會議議程和討論事項。
- 直接溝通:雙方當事人可以直接表達其意見及關注事項,並且用積極正面的方法去解決雙方分歧。
- 共識:雙方當事人經談判後而自願達成雙方同意的和解協議,有助於雙方當事人改善和維持雙方關係。
- 保密:整個調解過程在保密形式下進行,調解員、雙方當事人及所有出席該調解會議的人士均須就同意遵守保密規定而簽署協議。
- 效率及有效性:調解是一種具效率及有效的排解爭議方法,且適用於處理金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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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仲裁?
仲裁是在非公開和保密的形式下進行,以相對快捷及最終具法律約束力的方法去解決爭議。仲裁通常根據當事人已簽署的仲裁協議及仲裁條例(第609章)下進行。調解中心提供的仲裁類別主要是 “只審理文件”的方式。
仲裁與法庭訴訟程序相似。仲裁員會檢視雙方當事人的個案,並按雙方所提出的理據作出決定。仲裁員通常是該爭議種類的專家,能夠獨立公正地進行仲裁,其仲裁裁決是最終的決定並具法律約束力,且只可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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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好處
- 可執行性:若欠缺適當的雙邊法律及條例,在執行非本地法庭的頒令時會有困難。根據由全世界超過140個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紐約公約,所有簽署地區均須承認及履行在其他簽署地區頒布的仲裁裁決。
- 效率及有效性:“只審理文件”的仲裁方式既有效又快捷。
- 最終決定及具約束力:仲裁裁決是最終決定並具法律約束力,且只可就其法律觀點提出上訴,這樣可以避免冗長的民事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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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中心調解員及仲裁員的規則及操守守則
調解中心根據金融糾紛調解計劃(調解計劃)提供調解和仲裁服務,是編訂和備存本中心調解員和仲裁員名單(稱為“名單”)的唯一機構。調解中心擁有完全酌情權將調解員及仲裁員納入名單之內。如調解員或仲裁員不遵守《職權範圍》下的規定,以及/或不遵守調解計劃《調解及仲裁規則》及/或調解中心《調解員及仲裁員操守守則》,調解中心有完全酌情權把有關調解員及仲裁員從名單上除名。
雙方當事人亦須遵守調解計劃《調解及仲裁規則》,包括以下重要事宜:
調解 -
- 如何委任調解員
- 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的角色
- 調解程序
- 保密規定
仲裁 -
- 如何展開仲裁程序
- 如何遞交文件
- 如何委任仲裁員
- 仲裁員的權力和權限
- 仲裁程序
- 何時進行親身聆訊
- 雙方當事人如何與仲裁員溝通
- 保密規定
- 收費
如欲獲得更多資料,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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