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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实施金融纠纷调解计划有关小型企业的条款

(2018年7月3日,香港) -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今日宣布实施有关小型企业的金融纠纷调解计划(调解计划)。优化后的调解计划之合资格申索人范围,除了原有的个别人士及独资经营者外,已扩阔至包括小型企业。因此,现时调解中心可以「先调解,后仲裁」的方式,协助小型企业解决他们与银行或证券商之间的金钱争议。

在调解计划下,小型企业是指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并根据该小型企业或其集团最近期的财务报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         其年度营业额不超过港币5,000万元;

·         其总资产不超过港币5,000万元;及

·         其在香港的员工人数不超过50人。

调解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         最高申索金额为港币100万元;

·         申索的时效期限为24个月,从购买金融产品之日或者首次知悉损失之日起计,以较后者为准;及

·         倘若在当事人双方同意下,调解中心可受理超出最高申索金额或时效期限的申索个案。

调解中心是以独立及持平的方式管理调解计划,计划收费相宜且快捷有效。详情可致电调解中心热线3199 5199,或浏览调解中心网页www.fdrc.org.hk

                                     

– 完 –

 

 

传媒查询,请联络龚咏欣小姐(电话:3199 5109 / 电邮:pr@fdrc.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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