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香港)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调解中心”) 于今日发布,根据《职权范围》A部第3.2段及第3.3段,作出四项指引及对《职权范围》附件IV及V作出相关的修订。
根据《职权范围》A部第3.2段及第3.3段,有关指引实时生效。
指引一 : 撤换仲裁员的程序
指引二 : 对仲裁裁决的追诉
指引三 : 调解中心的角色
指引四:调解员及仲裁员操守守则
相关指引可于调解中心网站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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