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香港) -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調解中心”) 於今日發布,根據《職權範圍》A部第3.2段及第3.3段,作出四項指引及對《職權範圍》附件IV及V作出相關的修訂。
根據《職權範圍》A部第3.2段及第3.3段,有關指引即時生效。
指引一 : 撤換仲裁員的程序
指引二 : 對仲裁裁決的追訴
指引三 : 調解中心的角色
指引四:調解員及仲裁員操守守則
相關指引可於調解中心網站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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