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提供的解決爭議方法包括:
凡是按照《職權範圍》(2018年1月)作為標準合資格爭議及根據《職權範圍》(2014年2月)而獲調解中心受理的申索,一律按照「先調解,後仲裁」的次序處理。
凡是按照《職權範圍》(2018年1月)作為延伸合資格爭議而獲調解中心受理的申索,則可在「先調解,後仲裁」、「只調解」或「只仲裁」中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處理,惟合資格申索人及相關金融機構(下稱「當事人」)須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
當本中心收到有關申請,調解計劃主任會核實該申請是否屬於調解中心的《職權範圍》下。如果個案被接納由「先調解、後仲裁」或「只調解」方式處理,合資格申索人及相關金融機構必須繳付所需的費用。繼而調解計劃主任會盡快安排有關調解會議。
如果個案被接納由「先調解、後仲裁」或「只仲裁」方式處理,申索人及相關金融機構必須繳付所需的費用。調解計劃主任在收到申索人以書面形式向調解中心發出要求進行仲裁後,會盡快安排有關仲裁。
如為「先調解,後仲裁」的程序,若有關爭議未能經調解解決,申索人須於《調解證明書》發出日期起計6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調解中心發出要求進行仲裁。
調解中心會安排“只審理文件”方式的仲裁,在特別情況下,仲裁員可決定進行當事人須親身出席的聆訊。仲裁裁決是最終及有法律約束力的,且只可就法律觀點向法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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