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若与有关机构发生涉及金钱损失的争议,可向相关金融机构或监管机构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作出投诉。监管机构会就金融机构的行为及经营手法进行调查,却不会厘定损失赔偿。该等人士只能循民事诉讼程序索偿。
本中心的调解计划主要提供「先调解,后仲裁」这独立而费用相宜的替代性方法,让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金钱争议得以适时解决。
由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调解中心) 管理及营运的调解计划,要求所有由金管局认可或证监会发牌/注册(只提供信贷评级的机构除外)的金融机构必须成为该计划成员,并须循调解及仲裁”的方式去解决合资格争议。现时已有超过二千间金融机构成为调解计划的成员。
按照《职权范围》(2018年1月)﹐合资格申索人是个别人士﹑独资经营者或小型企业(「小企」)*:
* 小企是指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并根据该小企或其集团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年终报表显示:
按照“职权范围”(2014年2月),合资格申索人是个别人士或独资经营者
有关申索最高达港币100万元及/或在合资格申索人首次知悉其损失之日起的24个月申索时效期限内提出的。 (标准合资格争议)
在双方同意下﹐调解中心可以处理一些超出港币100万元及/或超出24个月申索时效期限的个案。 (延伸合资格争议)
根据《职权范围》(2014年2月)由个别人士或独资经营者提出的申索之首次知悉损失的日期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其最高申索金额为港币50万元及提出申索的时效期限为12个月。
有关详情请参阅调解中心网页上的调解计划《个案受理准则指引》2014 及调解计划《个案受理准则指引》2018。
欢迎您预约参加我们的免费公众咨询面谈。在免费公众咨询面谈上,公众可查询更多有关我们的服务,了解调解及/或仲裁如何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