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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

  1. 可提交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处理的争议

    调解中心根据《职权范围》 ,只能处理符合以下条件的争议(称为 “合资格争议”) -

    1. 涉及争议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为金融纠纷调解计划(调解计划)的金融机构成员(称为“金融机构”);
    2. 牵涉一名合资格申索人;
    3. 属金钱性质;
    4. 必须由合资格申索人与金融机构在香港签订或制订的合约或当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时﹐向合资格申索人提供金融服务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

    按照《职权范围》(2018年1月)﹐调解中心可处理2018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首次知悉损失的申索。与小企有关的条款则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有关申索最高达港币100万元及/或在合资格申索人首次知悉其损失之日起的24个月申索时效期限内提出的。 (标准合资格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