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于2011年11月以担保有限公司形式成立,属一所非牟利机构。调解中心独立公正地管理一套金融纠纷调解计划 (调解计划),该调解计划辖下的所有金融机构成员须以调解及/或仲裁的方式去解决它们与客户之间的金钱争议。
提供独立及不偏不倚的调解及仲裁的排解争议程序,协助香港的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解决他们之间的金钱争议。
本中心致力成为香港提供解决金融业相关争议服务的领导者,以具建设性的方法处理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金融争议,避免争议升温,并透过扩大我们服务的范围及联系金融业界的持分者,一起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独立:成立及管理金融纠纷调解计划,并在不受任何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为金融机构及其客户提供独立的排解争议服务;
持平:在维持及贯彻执行调解中心的程序上,不偏不倚对待金融机构及其客户;
便捷:制订简单直接、易于理解的排解争议程序,为使用者提供便捷的服务;
有效:确保金融争议可尽快有效地获得解决;及
公开:在处理争议时尽可能维持公开透明及按照有关保密及保障私隐的条例行事。
本调解中心只会处理合资格申索人所递交的合资格争议
合资格争议须
按照《职权范围》(2018年1月)﹐调解中心可处理2018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首次知悉损失的申索。与小企有关的条款则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有关申索最高达港币100万元及/或在合资格申索人首次知悉其损失之日起的24个月申索时效期限内提出的。 (标准合资格争议)
在双方同意下﹐调解中心可以处理一些超出港币100万元及/或超出24个月申索时效期限的个案。 (延伸合资格争议)
根据《职权范围》(2014年2月)由个别人士或独资经营者提出的申索之首次知悉损失的日期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其最高申索金额为港币50万元及提出申索的时效期限为12个月。
有关详情请参阅调解中心网页上的调解计划《个案受理准则指引》2014 及 调解计划《個案受理準則指引》2018。
合资格申索人必须为
按照《职权范围》(2018年1月)﹐合资格申索人是个别人士﹑独资经营者或小型企业(「小企」)*︰
* 小企是指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并根据该小企或其集团
按照《职权范围》(2014年2月))﹐合资格申索人是个别人士或独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