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於一家证券行投资证券孖展多年。一天,市况非常波动,李小姐的经纪米高在早上十时致电给她,要求她於当天早上十一时前,将款项存入帐户以维持保证金水平的要求 (即「补仓」)。李小姐马上存入款项并致电通知米高。米高要求李小姐将存款收据副本传送给他以便确认,但李小姐当时无法传真收据给他,她将交易参考编号告知米高,并表示如果此举仍未能符合要求,请米高致电通知她。可是,米高於翌日才致电李小姐,最後因李小姐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存款收据,替李小姐斩仓。
李小姐对此不满,认为自己已经在限期前按要求补仓,故向证券行作出投诉。证券行表示,在没有存款收据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客户的存款,他们有权替客户斩仓以管理风险。
李小姐向调解中心申请进行调解。争议未能於调解中解决,李小姐选择在调解中心以「只审理文件」的方式进行仲裁。
调解中心仲裁员名单的仲裁员在考虑过双方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後,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员认为证券行有权根据合约替李小姐斩仓,但由於证券行於事件中沟通欠妥善,於是裁决给予李小姐一笔细额的金钱补偿。
(分享的个案以调解中心真实个案为蓝本。基於保密原则,有关资料包括申索人姓名丶金融机构名称丶其职员姓名丶实际申索金额及和解金额已被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