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心是一间独立非牟利机构,透过金融纠纷调解计划(调解计划),以调解及/或仲裁的方式,协助金融机构与其客户解决金融争议。
调解中心是一个独立持平的机构,并以省时,简易,方便的方式,协助争议双方解决金钱性质的金融争议。因此,调解中心并不会就任何个案进行调查。
阁下可以透过以下途径联络我们:
本中心办公时间为逢星期一至五早上九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公众假期除外)。
(如欲亲身查询,敬请预约)。
所有计划的成员(为调解计划下定义的金融机构)及其客户(须为合资格申索人)可以使用调解计划。
合资格申索人为个人,独资经营者或小型企业(小企)*:
* 小企指身为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小型企业,且根据其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年终报表显示:
根据金管局认可金融机构的发牌条件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金融机构(只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订第10类受规管活动(即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金融机构除外)须成为调解中心所执行的调解计划的成员。
金融机构同意遵守调解中心《职权范围》的规定,以及遵循调解中心为调解计划订明的程序及方法,就解决合资格争议,参与调解及/或仲裁。
根据《职权范围 》(2018年1月), 若 阁下为合资格申索人,向调解中心提交申请前,阁下已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书面投诉,并且:
根据《职权范围 》(2018年1月),若 阁下为金融机构, 阁下在取得客户签署的同意书(格式如附件X所示)后,可向调解中心提交申请。
本中心提供独立,便捷及替代于法律诉讼的方法,协助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解决金钱争议,最高的申索上限为:
首次知悉损失的日期 |
最高申索金额 |
争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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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年1月1日之前 | 港币500,000元 | 合资格争议 |
2 | 2018年1月1日或之后 | 港币1,000,000 元 | 标准合资格争议* |
3 | 2018年1月1日或之后 | 超过港币1,000,000 元 | 延伸合资格争议* |
*小企条款的施行的生效日为2018年7月1日。
根据《职权范围 》(2018年1月),我们将最高申索金额定为港币1,000,000元,预计这个金额将可涵盖不少涉及金融争议的个案。
申请人须于递交调解计划“申请表格”时缴付港币二百元的申请费,继而本中心会考虑是否受理阁下的申请。
根据《职权范围》(2018年1月),如果申索金额在港币二十万元以下,合资格申索人须缴付港币一千元及金融机构须缴付港币五千元作为指定的调解时间最多为四小时的调解费用;如果申索金额介乎港币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合资格申索人须缴付港币二千元及金融机构须缴付港币一万元作为指定的调解时间最多为四小时的调解费用。就港币二十万元以下的申索,如需要延长调解时间,该时段的额外费用为每小时港币七百五十元(不足一小时也作一小时计算)。就介乎港币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申索,如需要延长指定的调解时间,该时段的额外费用为每小时港币一千五百元(不足一小时也作一小时计算)。
所有费用,一经缴付,不予退还。就金额超过港币一百万元的争议,详情请参阅本中心《职权范围》(2018年1月)的收费表。
(港币) | 申请人/ |
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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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 |
不收费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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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申請表 |
200元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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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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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调解时间(4小时) |
申索金额 |
每宗个案 |
每宗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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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延长的调解时间 |
申索金额 |
(每小时或 |
(每小时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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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申索人首次知悉损失的日期发生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所有申索,请参阅《职权范围》(2014年2月)的收费表。
根据《职权范围》(2018年1月),若 阁下为合资格申索人,阁下必须先向有关金融机构就涉及的金钱损失作出书面投诉。当 阁下收到该金融机构的最后书面答覆后,或作出该书面投诉后超过六十二年未有。收到该金融机构的最后书面答覆, 阁下便可以联络本中心。 阁下可以填妥调解计划“申请表格”,并连同以下所有文件的副本一并递交:
证明你是合资格申索人的文件(例如账目);
证明该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文件(例如交易记录,阁下对其作出的书面投诉,金融机构的最后书面答覆);及
与 阁下申索有关的其他文件(例如该金融机构的宣传单张)。
如属有限公司,请根据其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年终报表提供以下各项:
如属合伙企业,请根据其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年终报表提供以下各项:
就海外公司和其他不同情况而言,须提交具同等效力的文件及/或专业证明以证符合有关准则。
若 阁下为金融机构,阁下可以填妥调解计划《申请表格》及取得客户同意后,并连同所有与争议相关的文件的副本一并递交。
调解计划下之服务申请时限是定在购买有关金融服务当日起计,或在合资格申索人首次知悉他因金融服务而蒙受金钱损失当日起计,超过以下历月提出的申请期限:
首次知悉损失的日期 |
时效期限 |
争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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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年1月1日之前 | 12个历月 | 合资格争议 |
2 | 2018年1月1日之後 | 24个历月 | 标准合资格争议* |
3 | 2018年1月1日之後 | 超过24个月历 | 延伸合资格争议* |
*小企款的施行的生效日为2018年7月1日。
24个月是一个合理的期限,因为在这个时限内,双方对其申索应有较清晰的记忆,而其证明文件亦应较易辨认。且根据现行证券条例规定,合同票据和其他纪录及文件须保存24个月。
世界各地很多国家已采用调解作为解决分歧,冲突和争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ADR)。调解是一个自愿,非约束性私下解决争议的程序,结合一个或多个调解会议,并由一名或多名持平的调解员在不作出任何裁决,意见或建议下,协助争议双方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宜:
任何在调解过程中经争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均应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及成为《经调解的和解协议》,这是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调解中心不仅为阁下提供委任调解员的标准程序,还会在调解过程中提供行政支援。
一般而言,调解适用于大部分的争议,包括工作间、医护、家庭、商业、金融、土地重建、学校、合约及人身伤亡等。
调解过程保密,争议双方透过调解员的协助以有效,省时和较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去解决分歧。调解过程富弹性和建设性,能够照顾各方的需要和关注的地方,让双方自行决定和解方案的细节。
调解员不会指定任何和解方案的细节,他是一位中立持平人士,只会促进双方进行讨论及协助双方达成协商的协议。调解员会识别各方的需要和关注的地方,让当事人自行洽商能顾及双方利益的和解方案。
调解中心名单上的所有调解员均经过专业训练,他们均具备应有的知识及金融事务的经验,能有效地协助阁下解决金融争议。
根据调解中心的《调解协议》,合资格申索人须于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单上委任调解员。因为这些调解员均接受过一系列的专门训练和评估,具备主持调解会议的相关经验。同时,他们亦须遵守调解中心调解员操守守则,合资格申索人将获得一定的服务保证。
当争议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及提交所需的所有资料后,获委任的调解员会在他获委任日期起二十一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除非是一项延伸合资格争议或一项在法院程序下的申索,否则调解个案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委派法律代表(包括内部律师)代为参与调解。阁下如有需要,可以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指定的调解时间为4小时。调解员会就争议个案作评估,考虑是否有需要延长调解时间,例如︰争议会否在调解时间延长后达成共识;争议双方就延长调解时间的意愿等,亦会被列入考虑的范围内。
如果合资格争议未能解决,阁下可以以本中心的「只审理文件」仲裁处理。仲裁员若有需要为有关申索作出裁决,可行使其完全酌情决定是否进行当事人须亲身出席的聆讯程序。
任何由合资格争议引起或与其相关的纠纷,争议或申索,经申索人提出书面要求后,便须按照调解计划《调解及仲裁规则》所定的「先调解,后仲裁」或「只仲裁」的程序,以调解中心管理的仲裁方式解决。
如为「先调解,后仲裁」的程序,阁下须在发出《调解证明书》六十日内递交《仲裁通知书》。
「只仲裁」程序适用于在《职权范围》(2018年1月)下的延伸合资格争议个案并经双方同意采用。
仲裁是一个非公开且保密的争议解决程序。双方当事人借调解计划将他们的争议交由仲裁员作出裁决,仲裁裁决是最终和具约束力的决定。
仲裁员受过严格训练,会以中立的态度主持仲裁。仲裁是以保密和非公开的形式进行的。由于仲裁过程相对法庭程序较为简单,故更快捷及省钱。仲裁裁决不仅对双方当事人是最终并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更可于国际间执行。
調解中心仲裁員名單上的所有仲裁員均經過嚴格專業訓練,他們均須對金融事務擁有應有知識和經驗,並且有能力仲裁任何金融爭議。
阁下须向本中心递交书面“仲裁通知书”,陈述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副本。
根据《职权范围》(2018年1月),如果申索金额为港币一百万元或以下的争议,以仲裁方式处理,合资格申索人须缴付港币五千元及金融机构须缴付港币二万元作为「只审理文件」仲裁费用;如亲身出席聆讯,每方须额外缴付港币一万二千五百元。
所有费用,一经缴付,不予退还。就金额超过港币一百万元的争议,详情请参阅本中心《职权范围》(2018年1月)的收费表。
(港币) | 申请人/ |
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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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
不收费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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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申请表 |
200元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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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索金额上限为1,000,000元 |
每宗个案 |
每宗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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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审理文件 |
5,000元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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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身出席聆讯(除上述”只审理文件”收费外) |
12,500元 |
12,500元 |
合资格申索人首次知悉损失的日期发生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所有索求,请参阅《职权范围》(2014年2月)的收费表。
仲裁裁决对阁下及有关金融机构均是最终及具约束力的决定。 阁下只可以就法律观点对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