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一種包含人性化原素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調解過程中,除了顧及法理,人情的考慮更不能忽畧。獨立持平的調解員會引導爭議雙方尋找糾紛背後的基本原因以及考慮對方的現實情況。要是雙方能夠坦誠相告各自的關注和需要,一個務實的和解方案最後總能達成。
很多時,爭議的其中一方寸步不讓,未必全為據理力爭,或許是背後的一些難以宣口的原因 …
何先生的首名孩子於五年前出生,他聽取香港一家小型資產管理公司(公司乙)的建議,經公司乙認購一款美國封閉式基金。投資的目標是在可接受的風險水平下達致適度的資產增值,以作為孩子高中畢業後到外國升學之用。可是,該基金卻於五年後宣布清盤,這時他才驚覺該基金所需承受的風險,並不如銷售過程中所描述般低。於是他向公司乙作出投訴。
然而,公司乙卻認為整個銷售過程並無不妥,所有必要的基金資料,包括涉及的風險水平,已清晰 地披露及說明,因此並不願意就此宗投訴作出和解。何先生及後向調解中心提出調解申請。
調解員協助何先生釐清其實際損失及鼓勵雙方理解對方的需要及關注。在溝通過程中,何先生了解到公司乙的財政狀況,短時間內難以作出現金賠償,而公司乙亦明白何先生計劃安排孩子日後到海外升學的財務需要。
最後,雙方同意和解,方案既考慮到公司乙現時的財政困難,同時亦配合何先生多年後的財務需要。雙方均充份肯定調解員所付出的努力,並認同調解是解決爭議的有效方法。
(上述個案根據調解中心的真實個案編寫。基於保密原則,個案中某些資料,包括申索人、金融機構及其職員的名稱、具體申索及調解協議條款均已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