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要求適用於凡是按照《職權範圍》(2018年1月)作為標準合資格爭議及根據《職權範圍》(2014年2月)l而獲調解中心受理的申索。
合資格申索人必須已就有關爭議向相關金融機構作出書面投訴,及
詳情請參閱合資格爭議的定義。
請致電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熱綫 (852) 3199-5199 查詢,並與調解計劃主任預約參加本中心的免費公眾諮詢面談。
請遞交已填妥的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申請表格》,並提交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費至本中心。
該相關證明文件包括:
當調解計劃主任收到有關申請及申請費後,會根據調解中心《職權範圍》的金融糾紛調解計劃《個案受理準則指引》檢視每個個案是否屬於金融糾紛調解計劃(調解計劃)下的權限範圍。
當調解員獲調解中心根據調解計劃《調解及仲裁規則》發出書面確認其委任後,調解員須在二十一天內展開調解會議,並確保雙方在調解會議開始前簽署《調解協議》。
調解計劃下的「指定的調解時間」下的實質調解會議不應超過調解中心《職權範圍》內所指定的4小時。
如果爭議經調解後得以和解,當事人須簽署一份包含雙方同意事項的《經調解的和解協議》。
如果雙方未能在指定的調解時間內達成和解,亦可安排延長調解會議。
如果雙方經調解後未能達致和解,而合資格申索人希望將爭議提交仲裁,該申索人須在調解員發出《調解證明書》後六十日內發出仲裁通知書。雙方必須根據本中心的收費表繳付有關仲裁費用。
合資格申索人發出仲裁通知書二十一日內,金融機構必須予以回應。
當調解中心收到申索人及金融機構的文件後,須委任仲裁員。雙方可以根據調解計劃《調解及仲裁規則》從仲裁員名單上協商委任一名仲裁員。調解中心會以書面通知雙方。
仲裁員在收到雙方的最後文件起計一個月內,會發出仲裁裁決。仲裁裁決為最終及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且只可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
關於符合《職權範圍》(2018年1月),由金融機構遞交的申請或延伸合資格爭議的申索的申請, 請參考《職權範圍》(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