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客戶若與有關機構發生涉及金錢損失的爭議,可向相關金融機構或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作出投訴。監管機構會就金融機構的行為及經營手法進行調查,卻不會釐定損失賠償。該等人士只能循民事訴訟程序索償。
本中心的調解計劃主要提供「先調解,後仲裁」這獨立而費用相宜的替代性方法,讓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金錢爭議得以適時解決。
由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調解中心) 管理及營運的調解計劃,要求所有由金管局認可或證監會發牌/註冊(只提供信貸評級的機構除外)的金融機構必須成為該計劃成員,並須循調解,及仲裁的方式去解決合資格爭議。現時已有超過二千間金融機構成為調解計劃的成員。
按照《職權範圍》(2018年1月),合資格申索人是個別人士﹑獨資經營者或小型企業(「小企」)* ︰
* 小企是指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並根據該小企或其集團最近一個財務年度的年終報表顯示:
按照《職權範圍》(2014年2月)﹐合資格申索人是個別人士或獨資經營者。
有關申索最高達港幣100萬元及/或在合資格申索人首次知悉其損失之日起的24個月申索時效期限內提出的。(標準合資格爭議)
在雙方同意下﹐調解中心可以處理一些超出港幣100萬元及/或超出24個月申索時效期限的個案。(延伸合資格爭議)
根據《職權範圍》(2014年2月)由個別人士或獨資經營者提出的申索之首次知悉損失的日期於2018年1月1日之前﹐其最高申索金額為港幣50萬元及提出申索的時效期限為12個月。
有關詳情請參閱調解中心網頁上的調解計劃《個案受理準則指引》2014 及 調解計劃《個案受理準則指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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