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於一家證券行投資證券孖展多年。一天,市況非常波動,李小姐的經紀米高在早上十時致電給她,要求她於當天早上十一時前,將款項存入帳戶以維持保證金水平的要求 (即「補倉」)。李小姐馬上存入款項並致電通知米高。米高要求李小姐將存款收據副本傳送給他以便確認,但李小姐當時無法傳真收據給他,她將交易參考編號告知米高,並表示如果此舉仍未能符合要求,請米高致電通知她。可是,米高於翌日才致電李小姐,最後因李小姐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提交存款收據,替李小姐斬倉。
李小姐對此不滿,認為自己已經在限期前按要求補倉,故向證券行作出投訴。證券行表示,在沒有存款收據的情況下無法確認客戶的存款,他們有權替客戶斬倉以管理風險。
李小姐向調解中心申請進行調解。爭議未能於調解中解決,李小姐選擇在調解中心以「只審理文件」的方式進行仲裁。
調解中心仲裁員名單的仲裁員在考慮過雙方所提交的文件和資料後,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員認為證券行有權根據合約替李小姐斬倉,但由於證券行於事件中溝通欠妥善,於是裁決給予李小姐一筆細額的金錢補償。
(分享的個案以調解中心真實個案為藍本。基於保密原則,有關資料包括申索人姓名、金融機構名稱、其職員姓名、實際申索金額及和解金額已被修改。)